案件详情
日前,禅城区张槎街道一企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发生泄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张槎监督管理所(下称“张槎监督管理所”)积极与当事人磋商,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成为今年以来禅城区首宗成功完成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执法人员发现一批用铁桶和胶桶装着的废乳化液油渣。
此前,张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在存院路附近的小树林中发现一批用铁桶和胶桶装着的废乳化液油渣,其中有两桶已经发生侧翻,废乳化液油渣泄露至地面,渗入土壤,现场情况恶劣。
张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现场发现了关于产废单位的蛛丝马迹。原来现场还遗留一张写着“设备维修”提醒内容的牌子,牌子左上角印有企业名称。
现场发现产废单位信息
执法人员随即到该企业检查,在其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果然发现了与小树林现场一致的铁桶,执法人员进而核查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该企业无法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在进一步调查中,该企业承认将16桶合计约288公斤的废乳化液油渣,以及废旧破烂金属一并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品回收经营者,违法所得800元。
在张槎生态环境所的责令和教育下,该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天下午立即委托第三方资质公司对被丢弃和泄露的废油渣等进行处置,并委托检测公司对泄露地块的土壤进行取样监测。幸而处理及时,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后的地块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标准。
处理结果
该企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相关自由裁量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以7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应急处理现场。
处理后的现场。
由于该企业非法处置废乳化液油渣并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而在行政处罚之外,积极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了落实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措施。
张槎生态环境所依据新印发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指南》,结合专家意见,综合评估,召集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佛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这不仅是新指南印发后办理的禅城区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今年以来禅城区首宗成功完成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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